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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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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制订本实施办法。   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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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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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制订本实施办法。

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市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包括外出打工农民)、中小学生、农场农工、其他农村从业暂住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兼顾门诊;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委),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负责基金预算、决算的审定。

市合管委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乡镇场(办事处、开发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合管站),为市合管办委托经办机构。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合管组),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简称合管科),乡镇卫生院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结算补偿处),抽专人负责初审并现场补偿农民住院费用。

第六条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及有关监督部门领导参加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监督、审计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卫生服务供方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监督参合患者的就医行为;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实施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等。

第七条市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人员工资及工作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制订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进行审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各种表格的印制、核发;

(四)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协助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六)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七)编制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方案;

(八)负责基层合管站(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

(九)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及上报。

第八条乡镇合管站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是市合管办的派出机构,接受市合管办的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当地政府、财经所筹集合作医疗资金,搞好政策宣传和发动;

(二)监督检查乡(镇)、村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公示情况;

(三)及时掌握乡镇卫生院参合农民住院信息,做好身份核实和住院人员信息登记工作;

(四)审查乡(镇)、村级医疗机构费用补偿资料;

(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上报各类报表、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卡;

(六)对村级合作医疗协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工作指导;

(七)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完成市合管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村级合管组由村支书(或主任)、会计、乡村医生和农民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做好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监督村卫生室的服务行为、服务水平;

(三)监督村民的就医行为;

(四)监督村级合作医疗费用的公示情况;

(五)收集有关信息。

第十条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的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调剂,定员3-5人,办公地点设在出院结算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入、出院参合病人的验证、审核、登记工作;办理门诊病人检查费用的减免手续;参合住院患者出院时按规定及时补偿医药费用。

第三章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财经所所进行申报登记并缴纳参合费用,由乡镇合管站以户为单位发给"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第十二条参合农民享有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卫生服务、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参合农民有按期交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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