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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点50条

阅读 931 下载 0 大小 48.5K 总页数 7 页 2024-12-10 分享
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点(50条)   1.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三大主题”是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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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点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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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点(50条)

1.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三大主题”是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

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四项任务”是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

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三个环节”: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

5.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学习教育环节“三项教育”: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

6.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纠;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8.《党章》指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9.《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10.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1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12.“四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

13.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4.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15.焦裕禄精神集中体现在“亲民爱民艰苦奋斗科学求实迎难而上无私奉献”五个方面。  

16.红旗渠精神的内涵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

17.第一个中文全译本《共产党宣言》是由陈望道翻译,1920年8月由上海社会主义出版社出版。

18.“四个意识”是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19.《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20.《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

2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务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

27.《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28.《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9.《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30.《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31.《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2.《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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